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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保险公司可拒赔
来源:海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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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保险公司可拒赔

[案情简介]: 2009年8月,宁海人张某驾驶着一辆轿车在高速路上连续发生两起交通事故,第一起事故中张某的车辆与高速公路护栏发生撞击,随后,一辆安徽牌照重型货车撞上张某的车,发生了第二起事故。交警作出事故认定,前起事故中张某负全责,后起事故中货车车主苏某负全责。考虑到对方是外地车辆理赔不便,张某与苏某达成协议,各自损失各自承担,并当即向保险公司报了案。谁知,保险公司却以部分损失不能赔偿为由久拖不赔。庭审过程中,双方就第二起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展开辩论。保险公司认为,按照保险合同条款,张某所投保的车辆在事故中是无责方,无责免赔。张某则认为,保险公司应行使代位追偿权,先行赔付其损失,之后再向对方保险公司进行追偿。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主张的无责免赔理由不能成立,该合同条款应认定无效。但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张某与苏某的约定被认为是放弃向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依法赔偿张某在第一起事故中造成的车辆损失共计6.9万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请。
[林律师点评]:根据《保险法》第61条第1款之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在本案的第二起交通事故中,原告已经放弃了对于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无权再向保险公司主张第二次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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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林海涛,法学硕士,经济师资格,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九届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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