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明律师亲办案例
公民的电话号码构成个人隐私
来源:海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3
浏览量:1355
公民的电话号码构成个人隐私

[案情简介]:原告谢女士是成都市某小区业主。今年5月,小区物业公司向业主发送关于成立业委会相关事宜的手机短信。短信涉及业主谢女士及配偶刘先生住址的具体单元房号。后物业公司又在小区楼梯间和电梯内张贴涉及谢女士及配偶姓名、单元房号、座机和手机号码等信息的公告,并制作展板在小区入口公告公示。公告中虽隐去了姓名,但仍有谢女士具体门牌号等内容。
谢女士遂告上法庭,认为物业公司未经同意,擅自公布自己的婚姻状况等个人信息,不仅侵犯隐私权,还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诉请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清除公告和展板,在小区内向原告公开道歉并在楼道和电梯内张贴道歉信,以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所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谢女士,因其配偶刘先生要以业主身份担任业委会成员,才披露二人的夫妻关系。公布的三个联系电话缴费人虽是原告,但实际使用人是刘先生。小区业主的电话号码及住址在小区内有一定的公开性。正因刘先生担任了业委会成员等特殊身份,已主动或通过业委会公示方式将相关信息向小区业主进行公布。原告起诉所涉及的信息不属尚未公开的隐私,且物业公司的公告没有超过小区范围,因此并未侵权。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清除所张贴的公告中原告家中的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等内容,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
[林律师点评]:
一、 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受法律保护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予以保护。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隐私权并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按照侵害名誉权来保护的。
二、公民的电话号码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
《侵权责任法》虽然规定了隐私权,但是并没有对于隐私权作出明确的定义。从理论上讲,每个人都应有一片属于自己的宁静的心灵家园,对于私人所有的并不想被他人所知的事情均可以构成个人的隐私。在本案中,原告个人的家庭电话及手机号码并没有对公众公开,属于原告不想为不特定公众所知的信息,因为一旦公开这些信息,则原告很有可能会因此而受到陌生生的电话骚扰,从而影响正常的生活。
三、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隐私权属于人格权的法律范畴,因此,侵权隐私权的法律责任主要是侵止侵权、赔礼道歉及消除不良影晌等方式,如果因侵害隐私权而使受害人产生了极大的精神痛苦,也可以要求侵权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目前,上海法院掌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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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林海涛,法学硕士,经济师资格,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九届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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